(一)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及法律、法规,制定全市物价管 理政策和办法,并监督其执行情况。
(二)按照价格管理权限,监督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.
(三)制定市政府管理商品的价格目录、作价办法、成本审核、定调价方案,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其执行情况。
(四)协调各类商品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;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价格违法案件,受理物价行政复议案件。
(五)贯彻执行国家收费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监督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、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执行情况;负责全市行政、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、变更、注销、年审等工作。
(六)研究提出市管收费标准和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;负责部署安排全市的乱收费清理工作;协调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。
(七)指导价格监测工作,负责市场采价、价格信息收集与分析,制定和实施市场价格预测和预警制度。
(八)开展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,实行定价和定期成本审核,为各级政府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。
(九)指导、协调行业价格,规范、引导、协调各类放开的有形、无形商品价格。 |